3月9日晚,全国人大代表、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接到住建部的电话,对方告知其建议被采纳,将把《物业管理条例》更名为《物业服务条例》。
《物业管理条例》更名为《物业服务条例》,绝非简单的文字更改,而是推动物业行业回归理性、重塑关系的重大转折,标志着物业行业要从“管理本位”向“服务本位”的理性回归。
现实中,部分物业企业将自己置于“管理者”的高位,视业主为“被管理对象”:门禁、道闸沦为催费工具,基本通行权被随意剥夺;楼道垃圾无人清理,损坏门禁久拖不修,公共收益账目模糊……这根源在于物业企业没有摆正位置,背离服务准则,将“管理”凌驾于“服务”之上。
《民法典》明确规定,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维修、养护、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维护等服务,而由业主支付报酬的合同。这表明,物业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,是基于合同的委托服务关系。物业的一切行为都应为履行服务合同、保障业主共同利益而展开,没有行政或强制管理业主的权限。将“物业管理”改为“物业服务”,正是要从法理层面厘清权责边界,让物业回归“服务”的本源。
更名只是第一步,更重要的是将理念转化为行动。物业企业要将“服务”融入到保洁、安保、设施维保等日常细节,公开透明运营,主动接受监督。相关部门应建立物业信用档案,完善条例,对侵权行为“一票否决”。当然,业主也有依规履约的义务。这是另一话题,在此不予展开。
物业“管理”变“服务”,改的是称呼,立的是规矩,暖的是民心。 (本栏编辑 李建国)